第八章考试纪律与违规认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场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以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四十条 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入座。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资料外,其它书籍、笔记、书包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它物品。
第四十一条学生答题一律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除外)。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处理,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解释或暗示。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四十二条保持考场安静,学生不得在考场内任意走动或讲话。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按要求交卷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四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参加团伙作弊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经监考教师、学院、教务处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五)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六)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经监考教师、学院、教务处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九章考试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考生的考试。
第四十七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监考教师须如实记录、取证;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收齐一并上交。
第四十八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监考教师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学生填写情况说明并签字。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生进行调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有关材料后,认定违纪、作弊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认定后,按规定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规,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凡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认识不到位,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凡考试违规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十三条 对平时测验、课程考查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其他各类教学环节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均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的具体流程参照《澳门沙金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